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guī)定存儲起來的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職工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可以提取出來。但如果夫妻離婚,一方可以分割對方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嗎?
(相關資料圖)
網友咨詢:
離婚時可以分割住房公積金嗎?
河南牟山律師事務所黃友藝律師解答:
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可以分割。如果用公積金購買房屋的,該房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jù)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而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如無相反約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河南牟山律師事務所黃友藝律師解析: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qū)分名下公積金款項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過折抵,一方直接給對方予以貨幣補償。
具體的折價補償法: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黃友藝律師簡介
畢業(yè)于貴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學歷。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民商和刑事經驗。擅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人身損害、建筑工程、公司糾紛、刑事辯護等案件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