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擔保期限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擔保人的保證期限由擔保權(quán)人和擔保人協(xié)商一致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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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應當是怎樣的?
公司律師事務所趙凱律師解答: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
擔保人的保證期限由擔保權(quán)人和擔保人協(xié)商一致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六個月。
公司律師事務所趙凱律師解析:
做擔保人需滿足的條件有:
1、與主合同無牽連;
2、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以下情形下?lián)H丝梢跃芙^履行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例如擔保合同因內(nèi)容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若擔保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quán)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錢雙方協(xié)商更改還錢日期,未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5、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過擔保期間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quán)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趙凱律師簡介
常年企業(yè)顧問和公司律師工作經(jīng)驗,在江西有一定的司法資源,擅長企業(yè)顧問,合同文書,合同糾紛,法律文書等領域,熟悉公司各種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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