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在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很大,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典型的常見高發(fā)罪名。網絡時代,謹言慎行。上一分鐘你還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眾,下一分鐘就可能成為全城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新的違法犯罪類型不斷出現,與該罪構成要件的模糊性,開放性,行為類型的多樣性暗自契合,導致了該罪日益呈現出口袋化的傾向。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司空見慣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fā)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zhàn),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律師補充: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國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尋釁滋事罪作為補充性罪名,它可以最大效率地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同時,兜底罪的性質也導致它與其他具體罪名存在體系沖突,無法通過罪刑相當原則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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