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證,是指多個保證人為同一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它的特點是保證人為數人,但擔保的債務是同一的。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可以是連帶的,也可以是按份的。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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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人之間有沒有追償權?
祁鈰程律師解答:
共同保證人除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及多個保證人在同一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之外,除非共同保證人相互之間有約定,否則相互之間沒有追償權。理由在于:第一,《民法典》第392條沒有規(guī)定混合擔保的擔保人相互之間有追償權,由于共同保證的原理與混合擔保的原理相同,故共同保證也應當作相同的解釋,共同保證人之間沒有追償權。第二,《民法典》第700條刪除了《擔保法》第12 條關于共同保證人相互之間可以追償的規(guī)定。這更進一步說明了立法機關關于擔保人相互之間不得追償的觀點是一以貫之的,除非保證人之間另有約定。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祁鈰程律師補充:
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和我們經常提到的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規(guī)范的是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而共同保證解決的是保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如果把共同保證看成是一種保證人內部關系的話,那么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就是外部關系。正是有這種內外區(qū)分,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系,結合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兩種關系,我們可以排列組合出四種保證模型:連帶共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共同一般保證、按份共同連帶責任保證以及按份共同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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