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姓名和名稱的含義往往沒有被人們刻意的去區(qū)分,大多數(shù)時候這兩個詞語是在混用的,但是,在嚴謹?shù)姆芍?,姓名權和名稱權卻不是一回事,不可以被混淆,那么,姓名權和名稱權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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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和名稱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李勇律師解答:
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權利。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名稱也稱為字號,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作為民事主體特定化的標志,須向登記主管部門登記,經(jīng)核定批準后方可使用。
民法典第1012條規(guī)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13條規(guī)定了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p>
李勇律師補充:
享有的主體不同,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這里的非法人組織指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yè)等。使用屬性不同,名稱權在登記范圍內具有專用性,姓名權無專用性,比如自然人有重名的現(xiàn)象,名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姓名則可以有多個。使用限定不同:名稱權可依法轉讓,姓名權不可以轉讓。
自然人姓名權便于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進行個體識別,有一定身份定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和體現(xiàn)家族和親屬的精神情感和身份認同,自然人以姓名為標記,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姓名在公法上具有極強的表征功能,每一個姓名就代表一個自然人,在戶籍制度、身份證管理制度、人事檔案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姓名的基礎之上的,便于國家社會管理 。名稱權屬于人格權,具有人格權的固有性、專屬性、必備性,名稱權可以轉讓,但沒有改變其專屬性的基本特征,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體,現(xiàn)在名稱上,名稱權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該財產屬性只是名稱權的派生性質,不是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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