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公司法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債權人不能參與公司經營。在與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中,地位和信息不對等,只能被動接受公司履行債務,公司債權人應如何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法妞網友咨詢:
公司債權人權利如何保護?
盛成盼律師解答:
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實現(xiàn)對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權利的公平保護,《企業(yè)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中設置了多種破產債權人權利保護機制,賦予了破產債權人多項權利,且權利的范圍和保護力度有擴大之趨勢。盛成盼律師補充:
破產程序中的別除權行使,我們認為與債務人所處的破產程序緊密相關,在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應區(qū)別對待,且需考慮程序之間的轉換可能性,對于債務人以破產清算進入程序后正在申請轉重整程序的案件,往往會阻卻別除權的行使。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別除權行使應著重適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112條之規(guī)定,來評估對于自身擔保權能否行使的判斷、暫停行使、恢復行使、提供擔保等重點加以考察。
破產程序中抵銷權行使規(guī)則區(qū)別于一般民商事程序,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根據(jù)債權性質和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在破產程序中往往債權清償比例需要調整,相反,因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負債屬于管理人對外債權清收范疇,除該負債債權人也進入破產程序外,對外清收的債權清償比例無需調整,所以破產法律制度對破產程序中行使抵銷權設置了特別的權利行使和限制規(guī)則。
權利人享有的非債務人財產,在管理人進場接管時,權利人應及時明確財產歸屬從而避免納入債務人財產進行處置。對于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請取回,典型的情形有債務人代為倉儲、保管、加工承攬、租賃、融資租賃等。因權利人行使取回權,從表征上看是在剝離債務人財產,對債權人的受償率直接產生影響,所以對于破產取回權的行使,破產法規(guī)定了取回權行使規(guī)則和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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