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銀行債務是指在銀行業(yè)機構貸款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逃避、懸空、毀棄銀行業(yè)債權的行為。那么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都有什么,哪些行為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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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都有什么,哪些行為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浙江律匠律師事務所范丹丹律師解答: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guī)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lián)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jiān)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xù);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xù)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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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匠律師事務所范丹丹律師解析:
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假訴訟。由于法院不主動去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爭議事實,一旦一方起訴,對方承認的話,假訴訟極易完成。
2.對賬戶和財產進行假查封。債務人與地方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假查封,以法律關于財產不得重復查封的規(guī)定來對抗債權人的保全和執(zhí)行,有些查封行為甚至沒有訴訟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讓企業(yè)的財產一直處于被保護狀態(tài)。
如果出現(xiàn)這兩種情況,銀行作為債權人要積極借助第三人參與訴訟的規(guī)定申請加入訴訟,直接對抗逃債行為,避免出現(xiàn)保護逃債者的司法結論。同時要積極行使申訴權、復議權,通過新聞媒介介入, 向人大、政法、紀檢等有關部門反映,尋求進一步的幫助與支援。另一方面對來自債務人的各類函件,須通過法律專業(yè)人員處置,以免落入債務人的免責圈套或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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