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的轉化型搶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問題,“我國刑法學論著,大多未將其作為特殊問題提出來做專門研究”,因此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備受關注和爭議。那么,轉化型搶劫罪,也會存在未遂犯罪狀態(tài)嗎?
網友咨詢:轉化型搶劫罪,也會存在未遂犯罪狀態(tài)嗎?
遼寧匯侓律師事務所徐月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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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的主要區(qū)別就在于普通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在先,劫財在后;而轉化型搶劫罪占有財物在先,使用暴力、脅迫在后。兩者只是占有財物行為先后順序有差異,在犯罪構成上并無實質區(qū)別。
根據《兩搶意見》的規(guī)定,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同樣,對于轉化型搶劫罪,認定既遂的標準是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二者必居其一;
而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的,屬于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理解“劫取財物”。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對盜竊等行為中的非法占有財物,并不能認定為轉化行為中已劫取財物,即先行為的既遂不必然導致后行為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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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律師解析:
從刑法理論分析,轉化型搶劫罪存在未遂形態(tài)。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有三:
一是行為人先實施了盜竊、搶奪、詐騙行為;
二是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三是實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目的是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
由于行為人已實行了盜竊等行為,且具備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顯然屬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預備形態(tài)。同時,轉化型搶劫罪從基本犯罪行為(盜竊等)到實施新行為(暴力、脅迫),再到新行為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也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轉化型搶劫罪區(qū)分既未遂形態(tài)。對轉化型搶劫罪區(qū)分既遂和未遂,是為了區(qū)分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從而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與普通搶劫犯罪相比,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性質轉化前只具有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因而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小。如果對轉化型搶劫犯罪不論結果均認定為既遂,就可能導致量刑偏重。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且未取得財物,如果沒有轉化搶劫的行為,只成立普通搶劫罪的未遂;但若因系轉化型搶劫而不論結果地認定為搶劫既遂,其處刑就比普通搶劫還重,明顯罪刑不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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